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一、总则
教师是国家教育方针的具体执行者和我校培养目标的实施者。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教书育人,即:按照教育教学规律,在各项具体的教学工作中,引导学生学习掌握科学知识及规律;注重创新精神和创造能力培养;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结合教学过程对学生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道德品质;培养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终身发展的观念,以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教师有义务做好学生教育管理工作。
教师应具有教学研究的意识和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的责任感。要关心当前教育改革与研究的热点、重点问题,了解学科发展趋势与前景,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以研究促教学,以研究促管理,以研究促进育人的水平的提高。
每个教师应具有质量与效益意识,严格遵守学校各项教学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教学工作有序进行,防止教学事故发生;以身言教。
二、岗前培训与任教资格
1、分配、调入我校的青年教师,均需参加岗前培训,系统地学习有关教育法规和我校有关制度规范,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执教。
2、非师范院校毕业的年青教师,应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类课程,取得全省统一核发的合格证书后,才有资格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
3、相关学科任职教师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相应的要求。具体要求如下:“语文”学科及中文相关专业课的任课教师必须有二级甲等以上水平的普通话合格证书;任教“教师口语”、“普通话训练”课程的教师必须有一级乙等以上水平的普通话合格证书;其他学科的教师必须具有二级乙等以上水平的普通话合格证书。凡达不到上述要求的,不具备我院课程与教学的任教资格。
三、课前准备
1、到教务处领取下学期教学任务通知单、班级学生名册及有关记录;开学前领取课程表。
2、了解所教课程的地位作用及与前修、后续课程的关系;熟悉并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教学目标、教学要求、内容范围及教学法等,并写出1/3以上的备课笔记。
3、拟订教学进度表,经教研组长审查后送教务处备案。若需在教学内容、进度、方法上有较大改革者,须提前拟订改革方案,向教务处申报,经批准、筹备后,再落实教改计划。
4、注意了解、检查教学用品、设备的准备情况(如机房、专业教室、实验用品等),及时与有关教辅管理人员联系,安排时间,做好准备工作。
5、了解授课班级学生的基本情况,如专业方向、学习水平、思想素质等,查看、熟悉教室环境。
四、课堂教学
(一)总体要求:
1、教师应按照教学规律和教学原则进行教学,履行教师职责,把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发展放在第一位,指导学生学会求知、学会做人。
2、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及其质量规范要求和教学进度精心组织教学;每节课前均应写好课时计划(教案),尤其是年青教师,应有详细而规范的教案。
3、不断研究和改善教学方法,注重师生之间的交流,教给学生思考、学习、研究的方法,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积极采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和尝试更科学的手段进行教学,加大课堂信息量。
4、讲课必须使用普通话,使用规范字,做到思维清晰,语言流畅,板书清楚。
5、完善教学各环节,按照学科要求应做好作业批改、辅导解疑、考核记录等工作;认真进行考勤与纪律教育,维护教学秩序。
6、教师不能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人代课。若因故需要调课、停课或请其他教师代课,均应在三天以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后,由教务处安排协调后方能生效。
7、教师要按时上下课,不得迟到早退;注意言行举止对学生的影响;除年老体弱者外,不应坐着讲课;上课期间应关掉所佩带的各种通讯工具。
8、教师有做好各项考务工作的职责和权利。若有泄题、监考不力、阅卷作弊等情况,将按教学事故论处。
(二)各阶段要求:
1、开学初:
认真上好第一堂课。向学生讲明本课程的地位、与其他课程关系、教学内容、方法及要求,介绍一些教学参考书指导自学阅读,进行学风教育。明确辅导答疑时间、方式;明确作业要求。申明课堂纪律与考勤制度。
与所教班级班主任、班长联系,确认课代表,收集学生的意见与想法。
协助教务处组织补考工作,并将成绩及时报教务处。
2、学期中:
注意阶段性教学自检,经常听取教务处、班主任、学生对教学效果的反馈,改进教学方法。
学时较多的课程一般应组织期中测验。
检查教学进度完成情况。
3、期末阶段:
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所规定的教学内容授课,不允许削减教学内容、提前结课或拖延进度。
按照规定每人每学期拟A、B两份等值试卷,并在规定时间内交教务处充实题库。
认真负责参加考试监考工作,履行监考职责,维护考场纪律。
在教务处统一组织下进行阅卷工作,以公正、负责的态度搞好成绩核算工作。
将考试结果进行分析测量与评价,做好考试工作总结。
五、奖励处分
1、在教学、教改、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按照学校和教务处有关文件规定,分别给予相应层次的奖励。
2、在教学工作中由于出现教学事故或不服从教学安排造成严重后果者,将按照学校和教务处有关文件规定,分别给予相应的惩处决定。
3、每年由教务处负责对教师进行全面考核,包括教学工作量、教学态度、教学效果、学生评教等方面,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综合评定,并作为奖惩依据。
4、对教师的业务考核、奖励、处分等均应归入本人业务档案。
六、此规范解释权归教务处。
附:1、教师教学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2、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3、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2002年5月20日制定;
2008年8月16日修改)